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塑协)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塑协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在中国塑协会员中依据子行业、产品和业务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研究或活动的内设机构,须经中国塑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研究会。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即:“中国塑协×××专业委员会”、“中国塑协×××工作委员会”、“中国塑协×××技术委员会”、“中国塑协×××委员会”和“中国塑协×××研究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中国塑协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核准的中国塑协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五条 主要职能
1、分支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国塑协章程以及行规行约开展工作,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信用建设,引导会员强化自律,维护行业形象。
2、分支机构在中国塑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落实中国塑协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完成授权、委托的各项任务与活动。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撰写行业报告,参与研究和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向中国塑协提出有关经济技术、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义。
4、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科技与市场创新活动、学术交流、务培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
5、做好协会委托发展会员和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6、加强分支机构组织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中国塑协设立的分支机构,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中国塑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中国塑协会员单位中有一定数量的行业内骨干单位,积极开展活动,促进塑料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1、中国塑协秘书处向中国塑协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性质、工作任务、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等;
2、理事会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牵头组成分支机构成立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工作。
3、分支机构按规定程序成立后,要将成立的相关手续、文件等整理后报协会存档、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注销:
1、分支机构因届满或主任单位等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或地址等,须报理事会通过;
2、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分支机构成立后,如一年不开展活动的,经中国塑协理事会批准予以注销。
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
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中国塑协委托任务的。
第十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须按照中国塑协有关规定收回剩余资产。如若有印章或相关文件,需由协会秘书处收回,同时中国塑协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报中国塑协批准备案。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程。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设主任,副主任、理事、秘书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成立筹备领导小组)提名并提出申请,报协会考察同意出具批复后,按照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主任每届任期四年。需要延长任期的,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塑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子行业会员中产品产量﹑产值﹑质量等方面具有优势的排头兵企业;
2、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开发新产品,在改革创新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
3、热爱子行业,热爱专委会,热心为本子行业、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大型骨干企业负责人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带头人担任。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的产生和具备的条件:
由中国塑协秘书处与分支机构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共同协商推荐,原则上从主任单位中产生,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中国塑协备案。也可根据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由中国塑协秘书处或主任单位聘用的人员中产生。
分支机构秘书长条件: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协会工作的经验;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须经中国塑协批准可为兼职),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履行其职责。分支机构秘书长对中国塑协秘书处和分支机构主任及其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分支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接受中国塑协秘书处管理,中国塑协秘书处可派出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并担任分支机构秘书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受中国塑协秘书处委托,分支机构可代协会发展会员。 其成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中国塑协章程》和《中国塑协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如:代表大会(年会)、表彰、培训、展览等,须事先报告中国塑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凡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须事先报中国塑协获准后方可进行;分支机构均不得擅自发放通知、印制红头文件等方式组团出国(出境)开展外事活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向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对外相关团体联系相关事宜,须经中国塑协秘书处报送。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内部刊物应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署第2号令《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塑协内部刊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获取内刊准印证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出版违规出版物。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搞好内部刊物、网站建设、微信、微博等信息管理。分支机构建立的网站、微信、微博等信息服务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域名进行备案并将其备案结果和网站基本资料报送协会备案。要求在网站中注明分支机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严禁在网站主办单位、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简介中使用没有注明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分支机构名称的各种称呼;要在网站首页以图标的形式链接中国塑协网站;分支机构以网站的独立名义开展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国塑协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内部发行的会员交流资料,不得或模糊以中国塑协名义发行。邮寄资料不得使用中国塑协的联系地址。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1、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2、擅自在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3、违反《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4、无故不能履行分支机构职能,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中国塑协秘书处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换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进行换届,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提前三个月向中国塑协秘书处上报换届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1)专委会推荐的换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选举原则、办法;
(3)新一届理事会拟推选成员名单(主任、副主任、理事、秘书长);
2、经中国塑协秘书处与分支机构理事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成立专委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后方可进行换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选举可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年会)等额或差额选举,可采用记名、无记名或举手表决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换届改选会议闭幕后,需30日之内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和备案。
第六章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民发〔2014〕3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2月起,民政部将不再换发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建立使用档案。如出现换届、人员变更等应做好交接工作,不得遗失。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作为协会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印章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分支机构内部召开会议、内部有关交流时发布通知等日常业务活动。
2、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
3、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4、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不得申请银行账户和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5、印章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不得擅自补刻。
6、没有印章的分支机构如需使用印章,按具体事宜使用中国塑协部门印章或中国塑协公章。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按《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由中国塑协秘书处按各分支机构代中国塑协所收会费、资助、咨询、展览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的90%拨付使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中国塑协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 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私立账户、开设“小金库”、私分和挪用分支机构钱物;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塑协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协会或分支机构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严格执行《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以各种形式截留会费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经中国塑协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资助并纳入中国塑协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资助收入。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收入,由中国塑协按照民政部发票管理规定开具。
第三十五条 中国塑协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塑协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受协会委托代协会发展的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各会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塑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中国塑协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定时书面报中国塑协秘书处。每年中、年底按时呈报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1)定期向中国塑协提交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年度财务预算;(2)重大活动必须有请示、预案、资金预算等;(3)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写出纪要,并向中国塑协上报活动总结。
第四十条 经中国塑协批准,分支机构对外召开论坛、研讨会等有关会议原则上由中国塑协作为主办单位,分支机构作为承办单位。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中国塑协秘书处(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文件包括:(1)会议通知;(2)会议文件或论文集;(4)代表名册;(5)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6)会议决议、专家建议;(7)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8)收支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应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核,并报中国塑协秘书处备案,所发布数据要与中国塑协发布的数据保持协调一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塑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中凡与本管理条例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塑协秘书处。
201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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